一位患者住院手术,不想医院却说必须交了保险费才能进手术室;一位客人住宿在一家饭店,离去结帐时,发现帐单中竟有他不知道的保险费;一位游客兴冲冲来到某公园,买了门票后却仍被拒之门外,原来要进门还须买保险……这些都是不正当竞争的新花样。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五年来成就显著,但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竞争手段日益复杂,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逐渐暴露,为执法带来新课题。
某处,一种服装标价65元一件,无人问津。不久,此处立起了买一送一的招牌,吸引了不少抢购者,细心人发现衣服还是那衣服,只是标价变成了130元。这种作法搞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无需付出劳动,即无需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等正当竞争方式,即可扩大市场占有率、侵占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市场执法者把这叫做打擦边球。
打擦边球的现象五花八门,比如有奖销售。有的奖桑塔纳,还有奖就业和住房。打擦边球的新形式花样百出,被“打球”者鼓吹的蝇头小利障目,趋之若鹜而上当者源源不断。虽然丧失理性思考是消费者上当的重要原因,但也亟需从法规上补充兜底条款,以便对新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绳之以法。
有人举报说,成都市锦江区南方糖酒食品批发部经销假冒通化红葡萄酒。锦江区工商局立即奔赴现场,发现该批发部销售标有“通化天池葡萄酒公司”生产的“高级红葡萄酒”,并有存货110箱,当即责令其对这批酒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
事发第二天,执法人员再赴现场时,那葡萄酒已不知去向。该批发部无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拒绝提供这批葡萄酒的来源、数量、价格及下落等证据。锦江区工商局依法对其罚款3000元。
似乎问题解决了,其实并未真正解决,反倒好比推倒一副多米诺骨牌,引出一串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该批发部,处罚多少合适?退一步说,即使按准确价格罚了款,也未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最终目的:此酒如果是真,无须转移;如果是假,流入市场必然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不应忽视的是:这笔罚款并非是对经销假冒商品的处罚,而是对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处罚。经销假冒商品问题,由于失去物证而无法查处,有关经营者得以逍遥法外。
看似解决并非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授权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有关财物和冻结银行存款等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转移违法物品和银行存款,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接受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等行为几乎束手无策,使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能及时调查、收集、保全证据,而无法定性处理。
前不久,某地出了这样一件事。
该地一家实业公司修建了一家酒店,开业前该公司多次向该地有关部门申请安装交换机,未得到答复,于是该公司边安装邮电部批准入网的一种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边等待批准,酒店正式开业日期也从1997年9月中推迟到1998年元旦。1997年12月底有关部门批复:不同意安装用户交换机。因无对外通讯设施,酒店开业后无法营业,只好同意由这家部门提供并安装了182部直拨电话,拆除已安装调试正常的交换机。
该地所在省级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调查此事。调查期间,该地这家部门主动拆除直拨电话线路161条,留下21条作交换机中继线,该酒店重新安装了被拆除的交换机。但这家实业公司为此前后耗时11个月,蒙受了30万元损失。
据介绍,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出现了很多不在该法规范之内的新问题,大致有: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或放弃与另一方交易,联合分割市场、联合拒绝购买或销售,不正当附赠,社会团体及公益事业单位利用手中权力安排某些人购买某种商品或与企业联合安排交易等,这些问题对竞争秩序危害极大,消费者反映强烈。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5年来成就显著:从1993年12月至1998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4.6万多件,罚没金额8.2亿元,案件总值25亿元,为众多消费者讨回了公道,保护了很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中出现的新问题除前述还有一些,比如,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元或20万元的处罚,而有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有时每天可以多获利四五十万元,接受最高罚款后,仍可获取高额利润,难以彻底制止其违法行为。
单项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的现象也不可忽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必须统一市场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对各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统一调整、统一执法。对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复规定,易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降低执法效果。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执法上逐步完善,新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我们相信搞不正当竞争者蹦不了几天了。